第115001號公告-有關檢附學生「在學證明」之說明
公告時間:2026-03-10
公告單位:學產辦公室
件別:一般
公告日期:民國115年3月10日 公告文號:朝陽(學產)字第115001號 一、申請本慰問金需檢附之其中一項證明文件為「在學證明」,近期為學校開學期間,為使各校及申請者有緩衝期,【115年04月01日】後寄達(以郵戳為憑,含當日)本校學產基金專案辦公室之申請資料,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之當學期註冊章需為【114學年度第二學期】。若貴校學生證已改成「免蓋註冊章」,則請相關處室於影本上註明「已完成○學年度第○學期註冊」等文字並蓋單位章或職章,否則將視為資料不齊,退回補件。 謹此謝謝大家的費心及配合! 朝陽科技大學學產基金辦公室 敬啟